申请人:齐某美
被申请人:昌邑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18年6月22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2018年3月13日,宫某和齐某伟带领两名不明身份人员来到申请人位于昌邑市都昌街道某村家中,不问青红皂白对申请人家的大门及门锁、屋门及门锁、窗户及玻璃进行打砸导致全部损坏。申请人报警后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于2018年3月13日出警,出警人员仅简单了解了情况,未作详细调查。期间申请人子女多次到都昌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依法追究涉案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坏公私财务、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法律责任,但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判定打砸者没有违法事实的处理结果,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未依法对该案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出警人员未对宫某和齐某伟带领的打砸人员进行调查,当时有在场的村民见过宫某和齐某伟带领不明人员打砸,都昌派出所未对在场的村民进行调查取证。
二、受损财产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人员未到现场调查取证,被砸物品有门,门锁和窗户等,评估部门只对玻璃损坏价值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数额不合理。
三、办案人员主观臆断。申请人提交的买卖地契、收到的房款信件、地契上的证人证言、村委会领导和邻居的证言证词、村、派出所、国土局三个部门的房屋登记等所有材料均可证明房子在齐某美名下,都昌派出所办案人员却认定该房产权属有争议。
四、办案程序违法。2018年5月4日申请人到都昌派出所讯问案情进展情况,办案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还在研究,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日期是2018年4月26日,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房产权属清晰,宫某和齐某伟等人打砸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查明涉案人员的违法事实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18年3月13日11时36分,昌邑市公安局都昌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调度:昌邑市都昌街道某村齐某美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闹事。都昌派出所接到调度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证实:宫某认为她本人对昌邑市都昌街办某村齐某美所使用的一处房屋有使用权。在2018年3月13日11时许,宫某和她儿子齐某伟以及所雇佣的一不知名女子将某村齐某美所使用的该处房屋大门的锁和部分玻璃、门窗毁坏。2018年4月10日,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该玻璃损失价格为108.5元。因双方对该涉案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宫某等人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案件规定》第233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昌邑市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经审查: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违法嫌疑人宫某等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提供对涉案房屋存在权属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径行认定双方对该涉案房屋存在使用权争议,并由此作出没有违法事实进而终止调查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报警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20日